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113,補,21,202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胡慧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繡英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