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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翁甄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亮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1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6.25㎡×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10,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建物課稅現值568,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966,1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二、提出澎湖縣○○○○○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2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並就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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