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高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宗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記官高慧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