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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張森松
訴訟代理人陳梅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元鐘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58元。
二、提出被告薛元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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