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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王健男
訴訟代理人劉昱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寶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32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占用面積587.01㎡+113.24㎡)=910,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二、提出澎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被告王寶貝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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