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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志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蔡志鴻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2年7月31日 24,000元 PA0000000 002 蔡志鴻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2年8月31日 428,500元 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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