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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澎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官 周祖民
~B 法官 陳介安
~B 法官 李宛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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