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3,補,4,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對於被告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核發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七八九五號支付命令,該項支付命令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掛號郵件執據右下方郵務送達註記可證,並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澎湖郵局查明無誤,有該局復函可憑。
嗣被告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介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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