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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丙○○
本件原告對被告等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93爰,扣除已繳納之部分裁判費11,593元,尚應繳納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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