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4,補,11,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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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中,有關澎湖縣馬公市○○段262號土地租賃權部分之爭執,以租賃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9256元;
有關澎湖縣馬公市案山里96之18號房屋部分之爭執,以房屋課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73000元;
有關上址所設澎湖造船廠內機具設備之爭執,以澎湖造船廠資本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元。
總計訴訟標的價額為632256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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