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5,家訴,6,2006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兼 丁○○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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