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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丁○○
丙○○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5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對聲請人負債13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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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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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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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西嶼鄉 ○○○○段│ │1337-6│建 │ │ │195 │全部 │丙○○、劉尹│
│ │ │ │ │ │ │ │ │ │ │ │筠、甲○○之│
│ │ │ │ │ │ │ │ │ │ │ │應有部分各為│
│ │ │ │ │ │ │ │ │ │ │ │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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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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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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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2 │96之8號 │西嶼鄉○○○段│三層鋼筋混凝土│一樓:70.78 │二層陽台:│全部 │丙○○、丁○○、│
│ │ │ │1337-6地號 │造 │二樓:70.78 │5.6 │ │甲○○之應有部分│
│ │ │ │ │ │三樓:49.39 │ │ │各為三分之一 │
│ │ │ │ │ │總計:190.9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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