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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11年10月9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湖縣馬公市安宅里6鄰宅腳嶼26號)於95年4月17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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