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5,補,10,2006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對丙○○、乙○○、丁○○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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