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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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