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5,重訴,1,200803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95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97年1月18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7年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費,此裁定已於97年1月31日送達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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