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7,繼,20,200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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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丙○○○
甲○○
5號
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正本,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聲請人之繼承權拋棄書。

三、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書面文件(存證信函及回執或收受通知之證明)或陳報無第四順位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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