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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丁○○
戊○○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丁○○、戊○○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丁○○、戊○○於民國90年12月28日分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丙○○並於97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620萬元,惟自97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3份、不動產登記簿謄本6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3份、借據1份、授信約定書1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丙○○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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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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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 面 積 │ │ │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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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1107 │建 │ │ │80.67 │全部 │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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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1108 │建 │ │ │80.11 │全部 │甲○○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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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澎湖縣│馬公市 ○○○段 │ │1109 │建 │ │ │80.41 │全部 │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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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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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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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海堤段│鎖管港28-4號 │海堤段1107地號│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9.54 │二層陽台:│全部 │戊○○所有 │
│ │110建 │ │ │造 │二層:49.54 │7.55 │ │ │
│ │號 │ │ │ │三層:49.54 │三層陽台:│ │ │
│ │ │ │ │ │電梯樓梯間:16.00 │7.55 │ │ │
│ │ │ │ │ │總面積:164.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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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海堤段│鎖管港28-5號 │海堤段1108地號│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9.54 │二層陽台:│全部 │甲○○所有 │
│ │111建 │ │ │造 │二層:49.54 │7.55 │ │ │
│ │號 │ │ │ │三層:49.54 │三層陽台:│ │ │
│ │ │ │ │ │電梯樓梯間:16.00 │7.55 │ │ │
│ │ │ │ │ │總面積:164.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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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海堤段│鎖管港28-6號 │海堤段1109地號│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9.54 │二層陽台:│全部 │丁○○所有 │
│ │112建 │ │ │造 │二層:49.54 │7.55 │ │ │
│ │號 │ │ │ │三層:49.54 │三層陽台:│ │ │
│ │ │ │ │ │電梯樓梯間:16.00 │7.55 │ │ │
│ │ │ │ │ │總面積:164.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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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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