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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4年12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因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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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拍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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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及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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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海堤段│鎖管港305號 │海堤段390地號 │二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3.49 │ │全部 │ │
│ │32建號│ │ │加強磚造 │二層:53.49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15.98 │ │ │ │
│ │ │ │ │ │總面積:122.9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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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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