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繼,16,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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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內外祖父母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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