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8,補,8,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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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本件原告與丙○○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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