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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2號
聲 明 人 甲○○
上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41年4月2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西嶼鄉外垵村18鄰外垵48號之4)於民國99年2月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明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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