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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乙○○
再審相對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民國99年3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聲請再審,專屬為該裁定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
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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