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PHDV,99,繼,12,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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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乙○○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尤碧雲之住居所、存歿情形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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