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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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