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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港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治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4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治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潘治平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凌晨4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麥寮鄉○○村○○路000 號之許延年所營雜貨店前,見擺放在雜貨店外騎樓下之啤酒空瓶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於同日凌晨4 時至5 時許,分5 次前往上開雜貨店徒手竊取啤酒空瓶共計360 瓶,得手後再以每瓶啤酒空瓶新臺幣(下同)2 元之代價,將部分所竊空瓶分批持往如附表所示之麥寮鄉各便利商店,向不知情之商店現場負責人退瓶變換現金,共計得款648 元(變賣啤酒空瓶之時間、地點、數量、被害人及所得款項各詳如附表所示)。
嗣因店員察覺有異報警後,員警乃於同日凌晨6 時15分許,循線在麥寮鄉光復路34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麥寮新和順店內,查獲潘治平正在變賣竊得之啤酒空瓶36瓶,並前往其他便利商店,扣得潘治平已變賣之盜贓啤酒空瓶共324 瓶,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潘治平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㈡被害人許延年、張榮煌、陳珮甄、林金宗、張耀麟於警詢之指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4 份。
㈣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
㈤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刑案現場照片14張。
㈥交易明細8 張。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潘治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於上開時間,在同一雜貨店外,先後竊取為數眾多空酒瓶之行為,乃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又被告前因竊盜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9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
又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73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上開4 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92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3 年6 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仍圖不勞而獲,徒手竊取被害人之財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
然考量本案竊盜財物價值非鉅,被害人均表示不對被告求償,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以工為業(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00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變賣竊得啤酒空瓶之時間、地點、數量及所得款項┌──┬─────┬──────┬───┬──────┬──┐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啤酒空瓶數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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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1月11│雲林縣麥寮鄉│張榮煌│42瓶 │84元│
│ │日凌晨4時4│光復路34號之│ │ │ │
│ │2分 │全家便利商店│ │ │ │
│ ├─────┤麥寮新和順店│ ├──────┼──┤
│ │105年1月11│ │ │48瓶 │96元│
│ │日凌晨4時5│ │ │ │ │
│ │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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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1月11│雲林縣麥寮鄉│陳珮甄│48瓶 │96元│
│ │日凌晨5時1│中興路78之3 │ │ │ │
│ │2分 │號之統一7-11│ │ │ │
│ ├─────┤便利商店麥鄉│ ├──────┼──┤
│ │105年1月11│門市 │ │36瓶 │72元│
│ │日凌晨5時1│ │ │ │ │
│ │7分 │ │ │ │ │
│ ├─────┤ │ ├──────┼──┤
│ │105年1月11│ │ │6瓶 │12元│
│ │日凌晨5時5│ │ │ │ │
│ │7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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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月11│雲林縣麥寮鄉│林金宗│48瓶 │96元│
│ │日凌晨5時0│中興路76-3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店│ │ │ │
│ ├─────┤麥寮新泰順店│ ├──────┼──┤
│ │105年1月11│ │ │48瓶 │96元│
│ │日凌晨5時6│ │ │ │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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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1月11│雲林縣麥寮鄉│張耀麟│48瓶 │96元│
│ │日凌晨4時 │中山路196號 │ │ │ │
│ │32分許 │之統一7-11便│ │ │ │
│ │ │利商店麥寮門│ │ │ │
│ │ │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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