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106,港簡,10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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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桂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390 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桂秋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桂秋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晚間10時15分許止,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即許勇所有之西瓜田時,見該田地無人看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田地中西瓜1 個(價值約新臺幣300 元),隨即騎乘上開機車欲逃離現場,為警當場發覺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被告鄭桂秋之自白、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06 年農戶種稻及耕作措施申報表、現場照片8 張。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港簡字第18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5 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竊取他人種植之西瓜,完全無視他人種植過程之辛勞,也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件為警當場查獲,西瓜已歸還被害人,被害人之損失已減少,及被告自陳沒有工作,國小畢業之學歷、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影本),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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