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106,港簡,19,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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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港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君平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君平於民國106 年1 月14日晚間8 時53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0 號麥寮分駐所,因他案接受警員林昱宏依法執行調查職務而詢問時,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臭卒仔(臺語)」之言詞辱罵警員林昱宏。

㈡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君平於警詢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中之供述。

㈡職務報告、現場錄音譯文各1 份。

㈢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於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恣意辱罵警員,侵害執法人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漠視法治社會應循之法秩序,足見其法紀觀念偏差,應予非難。

又被告於警詢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雖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仍難認其態度良好。

復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錄本罪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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