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禎瑩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五行「速限為時速三十公里」應更正為「速限為時速五十公里以下」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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