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2,港交簡附民,3,200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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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五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廿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守田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廿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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