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2,港秩易,26,200305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港秩易字第二六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港秩字第五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庭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為憑。

二、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此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二條所準用。

又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甲○○已於九十二年三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