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蔣得龍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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