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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蔣得龍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四號、第一八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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