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2,港簡,121,2003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鵬程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滿天星」、「孔雀王二代」電子遊戲機貳台(含IC板貳塊)及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十一月間某日」應更正為八月十五日」、第四行及第七行「孔雀二代」應更正為「孔雀王二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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