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附條件買賣」刪除、第六行「在價今未付清之前」起至第七行「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止,應更正為「並約定債務人不得任意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明益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附錄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