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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港簡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豐正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 國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汎 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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