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3,港簡,23,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港簡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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