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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四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增瑜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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