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7,港簡附民,5,2008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96年度港簡字第35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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