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8,港秩,2,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72巷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月12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800004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98年1 月8日20 時3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東勢鄉○○村○○○路112號之18房間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許敬承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臨檢紀錄表1 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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