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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處罰人 甲○○
號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 日以雲警港秩字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 元,被處罰人不服裁處聲明異議,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秩聲字第4號裁定駁回確定。
惟被處罰人仍拒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2 張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 日之比例,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易處拘留3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抗告。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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