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8,港簡,29,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 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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