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8,港簡,4,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二五五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0.2722公克,驗餘淨重0.255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2 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