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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港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水發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水發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水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又其係侵占脫離台電公司原所持有之一段電纜線、業經返還被害人,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自承目前無業,家境勉以維持,學歷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3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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