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102,港簡,13,2013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港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儒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儒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鐵盒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儒弘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施以強制戒治,於99年11月25日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予以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0年6月24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0月09日上午08、09時許,在高雄市九如路路旁,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101 年10月9日17時55分,在雲林縣麥寮鄉○○路00號中油加油站查獲,並在其所駕駛之失竊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上(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5481號偵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前淨重0.2514公克,驗餘淨重0.2451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吸食器1組、鐵盒1個,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143公克,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簽分偵辦),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㈠被告陳儒弘於警詢之供述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㈡證人楊政富於警詢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案物品目錄表)1份。

㈣刑案現場照片17張。

㈤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紙。

㈥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紙。

㈦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編號:R00-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1紙。

㈧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案件編號:000000000 )。

㈨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吸食器1只、鐵盒1只。

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277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紙。

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傷害尊親屬、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詐欺、竊盜、毀損等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不佳,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知悔悟,於上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復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足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自我控制能力亦顯然不足,並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但並未侵害他人之法益,況施用毒品者因心理、生理、社會多種因素影響,戒除毒癮不易,兼衡以被告於警偵訊時未坦承犯行,於本院調查時始坦承,及其教育程度僅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從事鐵工職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0.2451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1 年11月16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定書1 份可參,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鐵盒1個,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