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102,港簡附民,11,2013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松勇工程行即莊海瑞
被 告 蘇文志
陳弘祺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102 年度港簡字第11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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