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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港秩易字第二二號
聲 請機 關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被 處罰 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以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港警刑秩字第九○○六六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間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書為憑。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三千元,以六百元折算一日,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啟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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