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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交簡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禎瑩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廿六 日
臺灣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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