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刑事-PKEM,94,港簡,170,2005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一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拾玖台(含IC板叁塊)及現金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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