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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95年度港簡字第22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李 貞 瑩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 輝 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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